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竞业限制的范围、地域、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,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,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,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,不得超过二年。
我不太明白这句话的全部意思,1“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”这条是不是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不具有约束。2.“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,前款规定的`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,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,不得超过二年。”这句话是指二年内不能从事前公司类型的工作吗???
3.如果没有签合同的是不是不具有约束效应。
关于劳动法24条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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