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长政办发〔2011〕8号《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(2011年4月1日实施)文件,其中第33条第2例,“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: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、二、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%、9%、5%;1万元以上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、二、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%、5%、4%,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'60%负担”
问题1.自负比例累加计算是什么意思?
2.按上政策的意思是,如果个人在各类医院花了9000元的费用,就可以报销88%、91%、95%吗?花了15000元的话就可以报销:92%、95%、96%吗?
按现在的情况,好像最多只能报销80%,以上我理解的意思是不是有错误?
请大家帮忙,万分感谢了
长沙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问题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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