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于2008-6-30月同上海一家咨询公司(如下称雇方) 签定雇佣劳动合同(在面试时雇方声称有到法国培训的机会).合同有效期为2008-8-15 到2010-8-14. (7月30日前我还在原有的公司上班)
7月4日~10日我应邀参加雇方的`一个巡厂活动(我从原有的公司请假来参加此活动) . 且于7月5日参巡我介绍的一家厂,但雇方不满意,于是在7月7日通知我不合适这个职位,雇方需解除劳动合同.
1. 在这种劳动合同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,雇方单方面解除合同,是否可视为违约?
2. 因雇方的雇佣,使得劳动者失去原有的工作,并所造成的损失,是否可要求雇方赔偿?
3. 雇方在面试时声称有到法国培训的机会,及雇方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利用劳动者所提供的资源,但雇方以不适合职位为借口来解约,是否可视为欺诈?
4. 在劳动合同生效前,劳动者为雇方效力,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要求支付?
谢谢!
未生效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?
文思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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